依性平法第22條規定:
1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別事件,應立即通報學校防治規定所定學校權責人員,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2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不得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別事件之證據。
3 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應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任何人不得另設調查機制,違反者其調查無效。
校園性平事件通報義務
Q、什麼情況需要通報?
A、當你聽到疑似學生發生性平事件時,無須確認真假,立即進行通報。
Q、誰需要通報?
A、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都有通報義務。
Q、向誰通報?
A、
1、只要有一方身份為學生
- 通報單位:學務處
- 通報電話:(04)7111111分機1401
- 通報信箱:e-mail: anita@ctu.edu.tw
- 通報地點:師生活動中心1F學務長室
非上班時間請撥24小時專線(04)7111149
2、若雙方身份皆為教職員工
- 通報單位:人事室
- 通報電話:(04)7111111分機1603
- 通報信箱:e-mail: sys36@ctu.edu.tw
- 通報地點:行政大樓3F人事室
Q、通報期限?
A、自知悉之時起算,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Q、延誤通報會被罰嗎?
A、
- 依性平法第43條第1項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於二十四小時內,向學校權責人員或教育部通報。
二、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騷擾、性霸凌、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事件之證據。
- 依性平法第44條第1項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定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之通報規定,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應依法予以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
學校或教師違反性平法第2章及第3章所規範事件
第 二 章 學習環境及資源
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尊重及考量學生與教職員工之不同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並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
學校應訂定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並公告周知。
學校之招生及就學許可不得有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之差別待遇。但基於歷史傳統、特定教育目標或其他非因性別因素之正當理由,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而設置之學校、班級、課程者,不在此限。
學校不得因學生之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給予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利及服務上之差別待遇。但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者,不在此限。
學校應對因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積極提供協助,以改善其處境。
學校應積極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並提供必要之協助。
教職員工之職前教育、新進人員培訓、在職進修及教育行政主管人員之儲訓課程,應納入性別平等教育之內容;其中師資培育之大學之教育專業課程,應有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學校之考績委員會、申訴評議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及主管機關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但學校之考績委員會及教師評審委員會因該校任一性別教師人數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第 三 章 課程、教材及教學
學校之課程設置及活動設計,應鼓勵學生發揮潛能,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
國民中小學除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外,每學期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至少四小時。
高級中等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
大專校院應廣開性別研究相關課程。
學校應發展符合性別平等之課程規劃與評量方式。
學校教材之編寫、審查及選用,應符合性別平等教育原則;教材內容應平衡反映不同性別之歷史貢獻及生活經驗,並呈現多元之性別觀點。
教師使用教材及從事教育活動時,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破除性別刻板印象,避免性別偏見及性別歧視。
教師應鼓勵學生修習非傳統性別之學科領域。
Q、違反性平法第2章及第3章要去哪裡反應、申訴?
A、
- 單位:秘書室
- 電話:(04)7111111分機1212
- 信箱:e-mail: eva@ctu.edu.tw
- 地點:行政大樓2F秘書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