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性平法第21條規定:
1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2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不得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
3 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任何人不得另設調查機制,違反者其調查無效。
校園性平事件通報義務
Q、什麼情況需要通報?
A、當你聽到疑似學生發生性平事件時,無須確認真假,立即進行通報。
Q、誰需要通報?
A、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都有通報義務。
Q、向誰通報?
A、學務處林育如助理秘書,分機1401,e-mail: anita@ctu.edu.tw
非上班時間請撥24小時專線(04)7111149
ps. 若雙方身份皆為教職員工,將依性工法辦理。通報單位為人事室,徐楊順組長,
分機1603,e-mail: sys36@ctu.edu.tw
Q、通報期限?
A、自知悉之時起算,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Q、延誤通報會被罰嗎?
A、
- 依性平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於二十四小時內,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
二、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
- 依性平法第36-1條第1項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定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之通報規定,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者,應依法予以解聘或免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