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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益性理由公告校園性別事件行為人姓名,以供家長及學生知悉,避免兒童及少年受害之公文

主旨:為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41條第2項及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31條第1項規定,且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兒少法)97條規定,以公益性理由公告校園性別事件行為人姓名,以供家長及學生知悉,避免兒童及少年受害,請依說明辦理及周知所屬,請查照。

 

公文_字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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