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為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41條第2項及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31條第1項規定,且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兒少法)第97條規定,以公益性理由公告校園性別事件行為人姓名,以供家長及學生知悉,避免兒童及少年受害,請依說明辦理及周知所屬,請查照。
公文_臺教學(三)字第114280027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