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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往對象年紀未滿14歲,或是介於14歲~16歲,請注意不要踩到刑法的線!!!

如果YOU跟未滿14歲的人或介於14~16歲的人發生親密行為,不管對方當時同不同意,YOU都觸犯刑法第227條。
  •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未遂犯也一樣要受罰喔),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未遂犯也一樣要受罰喔),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只要行為當時YOU已滿18歲,不管雙方合意與否,只要發生上述情形,YOU就必須承擔刑事責任!!!


  • 如果親密行為當下你的年紀未滿十八歲:
    • 依刑法第227-1條規定,可減輕或免除其刑。
    • 依刑法第229-1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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