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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校園性別事件經申復審議結果「重為決定」,申請人、被害人及行為人倘仍有不服,應再經申復程序,始得提起申訴、訴願等救濟程序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112511日本部第10屆性平會校園性別事件防治組第8次會議及同年421日本部訴願審議委員會第487次會議決議辦理,併復臺中市政府11261日府授教學字第1120146706號函。

二、性平法經11281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69321號令修正公布,第37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略以:「(1)申請人、被害人及行為人對於前條第3項處理之結果有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30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或主管機關申復。但行為人為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者,申請人或被害人得逕向主管機關申復。(2)前項申復以一次為限。」

三、依前揭會議決議,校園性別事件之同一案件、同一標的,申復以1次為限,不論有無重啟調查程序,只要重為決定,即應再經申復程序,始得提起申訴、訴願等救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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